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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广西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自2015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 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包括在本自治区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
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招生、办学、宣传信息。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部门,负责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办学校应于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后的 15 个工作日之内向学校审批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经学校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签注意见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民办学校在申请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时,应当交验如下材料:
(一)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其他同等效力的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申请表》;
(三)能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申请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涉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需同时出示有关部门关于该合作办学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复印件;
(五)申请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如包括“联合或委托培训”等字样,应提交有关证明并注明出处;
(六)备案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清晰、规范、合法。
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全称,办学许可证号、广告备案号,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及具体校址;
(二)学校类型,注明普通本科高校、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独立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等;
(三)招生类别(学习形式),注明全日制、业余、函授(或远程教育);
(四)学历层次,注明普通本科、普通高职、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高中、初中、小学、自考助学本科、自考助学专科、培训等;
(五)学习时限;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
(七)招生人数;
(八)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证书类别注明毕业证书、结业
证书、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九)招生简章和广告涉及到教学设备、生活设施、图书数
量等基本条件数据时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正在建设或规划中的项目必须注明;涉及师资情况时必须注明专、兼职,区分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涉及获得的各种荣誉、奖项及其他有特定指向内容的,备案时应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八条 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审查,并在学校提交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的意见,设置备案号,加盖备案公章后交付学校。
第九条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在备案的期限内有效,逾期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在不同媒体发布同一内容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备案有效期内不需重复办理备案手续。学校如需对已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更改、变动,应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号、办学许可证号统一印制在招生简章和广告首页的右上角;在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后 15 日内,将所发布的广告样刊送备案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备案管理部门为民办学校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我区民办学校在区内跨地区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过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再报请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在我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按广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要求到外省办理有关手续。外省民办学校来我区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需出具其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备案证明,并到我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只限本民办学校使用。不得将招生简章和广告的资格转让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虚假的“联合”办学名义,借助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社会影响力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变相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联合办学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以批准的招生学校名义申请和发布。
第十五条 招生宣传不得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办学,依法依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未经备案以及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虚假或擅自改动已经备案内容、逾期刊登及涂改招生简章和广告有效期的,由备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通报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备案管理部门应在工作时限内完成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工作,逾期不办要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